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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安分局副局长在宜宾给女友打工,疑讨薪不成反遭“以刑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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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从事多年公安工作的陈天中,提前退休自行创业,后到女友谢某利公司打工,出任总经理一职三年多,操盘的地产项目从濒临倒闭的年销售额不过5千万,飙升到6亿元,在当地不足百亿GDP的小县城中,占有了一席之地。
& x% O+ X; x& k. Q# p% p+ j然而,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和不间断的应酬,给陈天中的身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后被确诊肝衰竭并数次下达病危通知,因治病需要巨额医疗费,陈天中便想到找谢某利讨要剩余的600万元的项目提成奖励。
$ j/ N. N! \2 o! j令陈天中意外的是,谢某利却采取故意拖延,甚至玩失踪躲避,不愿支付高昂的提成奖励,还叫陈天中花钱去法院打官司。
7 U. q( b/ V: \- U! o: c6 p此后,在讨薪诉讼十个月时间的拉锯战中,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谢某利及其公司,用尽了程序,依然未能证明陈天中的月薪只有区区两万元,而陈天中的证据也证明了不止这一点。: x/ P* W" D: [( E
但没想到的是,在法院即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之际,陈天中被谢某利反告,以涉嫌虚假诉讼等罪名控告到公安机关,不仅讨薪未果,还可能面临4到7年的牢狱之灾,让这位曾经的公安局副局长陷入了一场无妄之灾。) d9 E) n. \% c, I5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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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安分局副局长在宜宾给女友打工,疑讨薪不成反遭“以刑化债”-1.jpg
8 q2 G- \) I. b6 E- H因爱生恨、昔日情侣对簿公堂2 z# T/ f) G/ s8 a4 K& ^4 p; z4 O
陈天中原系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的副局长,在2005年,35岁的陈天中邂逅了比他大7岁的谢某利。此时的谢某利与丈夫已经离婚,从安岳县来到重庆打拼,看到帅气的陈天中,从关心到关爱,两人很快发展成“姐弟恋”。但是这段感情维系了四年之后,便告一段落。
7 P* A* `' A  ?( \2015年,两人再续前缘,陈天中为了这段感情,放弃了公职,提前退休后投身到熟悉的绿化和建筑行业,并小有成就。
1 R9 s, b+ Z' f5 t此后,在谢某利的邀约下,陈天中来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工作。为了 “考察”比自己小七岁的恋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谢某利通过让陈天中挂靠其控制的重庆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将其在兴文县海某公司开发的光XX天项目的三幢房屋交给陈天中负责施工建设。陈天中接下该工程,不仅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还小有盈利。! r3 D1 w2 F; F& J' R
然而,在四川屏山县试水房地产开发,成功攫取了第一桶金,转战兴文的谢某利,因没有了屏山向家坝开发项目移民政策的红利,其在兴文县的开发遇到了重重困难,公司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市场没有打开之前,只能靠向小贷公司借款维系。1 e; G0 n1 e) E! P; B
在陈天中完成了光XX天项目的施工建设后,谢某利萌生出将陈天中收入麾下为自己效力的想法。一开始,陈天中对谢某利的提议断然拒绝。
# i2 H% |; [, a; R) c与二人相熟的知情人说,虽然陈与谢多年来分分合合,但两人之间在经济上一直都是相互独立的,陈天中即使做谢某利项目的工程为其打工,赚的钱也是通过自己劳动和经营取得,没有一分钱的不劳而获。( l' i  M$ v3 i. s5 Y
陈天中说,要放弃自己的事业去帮她,有些不愿意,为此,我们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达成了年薪五十万元、并按项目利润5%提成的协议。
$ \! H  X* z8 r4 e& y( C协议达成后,陈天中接谢某利的通知,成为兴文县海某公司的总经理。平时,陈天中与谢某利生活在一起,周末、节假日就双双回到重庆;工作上,陈天中分析了海某公司的经验教训和不足,外拓销售、内挖潜力,从成本控制下功夫、强化公司管理,仅“公某某府”一个项目,就为公司赚取了约2亿元的利润,深得谢某利和公司员工的夸奖。特别是在他的带领下,销售人员收入快速增加。& |( o( j( X9 _5 m' N, Q, p1 m4 u
2018年,谢某利看到销售人员收入增加超过了她的预期,认为销售人员提成高了,便提出要求降低控制销售人员提成。陈天中则不同意谢某利的提议,认为需要稳定销售队伍来促进销售工作的开展。双方的意见相左,换来的是两人无休止的争吵,慢慢的,二人的感情也出现了裂痕,终于在当年6月两人再次分手。
! t: K" z" [9 R9 H# T分手后,陈天中并没有立马撂挑子,而是继续在总经理的岗位上工作。然而,常年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和不间断的应酬,给陈天中的身体带来了严重的摧残,当年11月,陈天中身体状态每况愈下,不得不离岗治病休养。: x- h$ {& T7 X" y
2020年,陈天中病情加重肝衰竭转危,并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如不及时抢救生命不保。因治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此前一年多的治疗已经耗光了毕生积蓄,为此,他不得不向谢某利讨要剩余600万元的项目提成奖励。商讨过程中,陈天中甚至愿意降低到400万元,但谢某利却并未答应,甚至采取拖延,玩失踪躲避等办法,不愿意支付高昂的提成奖励。
3 J* Z' m9 t" E5 k1 [/ {# h8 }陈天中说,她不仅不给钱,还叫我花钱去法院打官司,我们两在恋爱期间,虽然经济上相互独立,但我作为一个男人,也将谢某利的家庭和事业作为自己的一份责任,在谢某利的儿子全某创业之初,曾借给他100万元的创业资金,在谢某利需要参与竞拍土地时,也向其出借400万元的购地资金,既然情分全无,我也只能认清现实,在病情稳定后,不得不委托律师将前女友谢某利、全某,以及谢某利的公司,在兴文县和重庆渝中区法院两地提起了劳务合同和民间借贷的诉讼,讨要自己的钱财。; M$ B* c5 B; J+ @. e( W+ _; t3 x
警方插手、劳务合同诉讼突变刑事案件
- O3 t- e8 H4 ?0 B4 A陈天中诉兴文县海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最先于兴文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在2021年7月开庭审理。. g; {/ O* G- m4 M$ O
审理期间,海某公司对陈天中持有的劳务合同、协议等有其公司加盖印章的文件资料提出异议,欲请求司法鉴定,碍于陈天中与谢某利对重庆熟悉,双方作出了不在重庆进行司法鉴定的约定。经过双方协商选择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法院随即将争议资料送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经过审查后作出了不能鉴定的意见反馈法院。法院为稳妥起见,继续咨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有回复结论是无法鉴定。至此,鉴定结束,谢某利也当庭表示不再要求鉴定。
( ^) x- {# W3 t" P4 D& m' Z. Z" v就在谢某利及其公司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即将作出或许对其不利的判决之际,谢某利于2022年4月11日,以虚假诉讼为由向兴文县公安局报案。当天,公安机关认为陈天中与谢某利的纠纷是民事行为未予立案,然而第二天,该局突然立案侦查,陈天中向海某公司讨薪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因此中止审理。此时的陈天中,从讨薪人摇身一变为犯罪嫌疑人。
0 D4 t3 w4 Y- C2 S& B1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益,最高检、公安部在2017年就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陈天中讨薪案本质是经济纠纷,并且案件本身不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可能被人民法院作出不利判决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陈天中伪造劳务协议等诉讼证据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没有核查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下,也没有根据《规定》得到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违法立案。
/ H% m) c9 P) A4 l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兴文县公安机关立案后,陈天中在该案的侦查阶段,以及后来的起诉阶段,多次就案件的来源提出异议,也向最高检提出监督请求,后被兴文县检察院回复立案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规定旁落。6 W( U& \+ ]- l8 q5 s" e0 P
争议:兴文警方是否对重庆民间借贷案件有管辖权?
" X. j9 c9 A# G2 U$ `, s0 c正在陈天中为600万元劳务合同纠纷被“打”成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多方维权之际,兴文县公安局随即将在重庆进行的民间借贷案件,也纳入了诈骗罪侦查范围。
4 |/ _, h( `0 j! c3 t陈天中称,2018年6月22日,在其与谢某利感情终结之际,谢某利就全某借款100万元、自己借款400万元,以自己与全某持有100%股权的兴文县海某公司向陈天中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按期还款;在还款时间到来后,谢、全二人没有还款,自己不得不委托律师在重庆渝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3 G, i, }8 p; q, z- p6 Q' G2023年12月,兴文警方再次突然立案,中止了重庆渝中区法院对两个案件的审理。除了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立案的规定外,公安部在2000年还制定了《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了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 B/ ~( j$ b" j相关人士称,就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除海某公司为兴文之外,案件行为发生地、案件结果出现地都与兴文没有关系,故兴文县公安局立案违法。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相似的是,诈骗案的立案前也没有经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没有将有关文书抄送正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 e+ }4 W2 _# c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认为诈骗案件也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将一笔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和两笔民间借贷案件均作为虚假诉讼移送法院起诉。
1 k, i  _5 F6 X* m* _案件开庭,案件立案、管辖的异议被驳回5 a9 E2 d, o6 H$ P: a, ]+ Y) P
2024年11月13日,案件在兴文县法院开庭审理。) \9 A6 ]# G( [

* i! C  ^4 z% B 原公安分局副局长在宜宾给女友打工,疑讨薪不成反遭“以刑化债”-2.jpg
, k  W' z5 X$ Y9 ?% i陈天中及其辩护人坚持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刑事立案违法的主张,坚持兴文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重庆的民间借贷案件没有管辖权。+ p, Z# P8 S5 x  ]3 l* Q: D" J
陈天中提出,“受害人”谢某利系兴文县上一届政协委员,其子全某为本届政协委员,谢某利及其地产公司在兴文县财政出现困难时,曾向兴文县财政提供了5000万元的资金帮助,由此其有理由怀疑案件在办理、审理环节的公正性、平等性。5 m5 J2 T0 x5 B% x) `+ v
其还提出:起诉事实属于财产关系引发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既然插手该纠纷,就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立案手续;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均为经济案件,即使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涉及虚假诉讼,也应当根据经济案件办理规范严格办理。但公诉机关认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属于妨害司法秩序行为而不属于经济案件,完全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的、错误的认识。& @7 b: H4 y- V8 e2 A  d' T  _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兴文法院对本案中的第二、第三笔指控,即陈天中在重庆渝中区法院提起的两宗借贷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指控没有管辖权。如此规定,就是防止部分诉讼不利的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干扰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
8 F3 q% r$ w8 i& h客观证据匮乏,证人证言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且与客观证据相左6 T4 V- N  X( g& ]2 I, |
2024年11月13日至18日,本案开庭审理了三天,控辩双方围绕案涉证据、定罪依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控辩。2 f) s' E; f+ R4 [9 d& l" a
在公诉人的指控中,被告陈天中在三个民事诉讼案件中,提供的《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协议》及《担保承诺书》等证据系伪造,而认定“伪造”的依据,包括谢某利及其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以及两份印纹形成时间的鉴定报告,由此而指控陈天中涉嫌虚假诉讼。1 R4 R' P2 t5 C0 j0 _  r- E% e
而在本案中,被指涉嫌伪造的两份《劳务协议》、《担保承诺书》,具体情节集中在印章的管理和盖印上面。
3 f* \! ~* ^7 f  R- X公安机关询问的证人都是与兴文县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要么是该公司的员工、要么是谢某利的亲属、要么是赚取海某公司利润的供应商。所有证人的证言,只有口述内容拟“证明”陈天中任职总经理期间掌管过公司的公章、私人印章,至于是谁加盖的公章以及私人印章,则无一人指证,更无任何客观证据。比如公章管理的移交清单、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换句话说,就是陈天中管不管章、管哪些章、以及是否移交印章等全靠证人们的一张嘴。
8 s. e' H% ?4 z, X* X+ w: x更重要的是,多名证人的自身证言在关键问题上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证言在关键问题上也互相矛盾,甚至为了堵住证人证言的漏洞,在庭前会议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对证人李某英进行询问,另造一套说辞,试图指控陈天中“有罪”。
' P2 e0 S2 D: z# x为了证明案涉公司公章、私人印章,在案发期间由陈天中掌管、使用,任职兴文海某公司的出纳人员李某英,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中曾陈述案涉印章在“陈天中之前是我和谢某军管理”,后因与另一证人证言不一致,又进行修改,却没有对修改第一次询问说明合理理由,也没有提供客观证据。相反,李某英修改证言称陈天中电话告知其钥匙所在位置,李某英拿出印章进行加盖,该陈述不仅没有证明陈天中掌管印章,反而与其第一次询问形成印证关系,即印章处于李某英管理之下。& a( R& V+ D; {% B# Y# D
事实上,在公安机关收集指证印章由陈天中掌管、并进行了移交手续的证言中,多名证人证言在关键问题上互相矛盾。2 H. h! W5 x5 \6 G  l/ T% k, n0 l
如,在2022年4月11日,李某英在《说明》中称其为宜宾市海某公司、兴文海某公司的出纳,需要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其后续记录与海某公司提供的不能证明真伪《印章管理制度》不一致。
# a7 x  m" n. ^还有,李某英在陈述移交公章环节时称:“不清楚公章移交的过程,需要问谢某群”。这与谢某军(谢某利的哥哥)关于:“公章由李某英从保险柜中取出交给谢某群”的陈述不一致。谢某军的证言表明,案涉多枚印章,李某英可以掌管并使用。# m+ B9 }5 B& m7 L1 O
在所有证人只有言词指证,无客观证据的前提下,为了证明公章不被自己所掌管和私自加盖,在庭前会议中,陈天中提供了节假日以及特定时间不在兴文县的多个证据,但,这些时间里兴文海某公司却存在案涉印章被频繁加盖使用的事实。庭前会议之后,兴文县公安机关为堵住该“漏洞”,再次对李某英进行询问。
2 A7 |8 A: ^1 R: i, O% x李某英在此后称“陈天中外出很少,遇到紧急的时候他就告诉我钥匙在那里,我取出来盖”。
- L# {( v0 l9 K6 F+ w庭上辩护人指出,李某英作为证人对指控陈天中的证言前后矛盾,涉嫌作伪证,为何逍遥法外?对于公安机关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无正当程序继续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认可其合法性。( t! v( k: c( J  a# j: f$ u3 y( j
对陈天中作出不利证言的证人,均与案涉公司、谢某利、全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 {- r' E# m+ N  n" @4 G/ X: N  ~关于案涉协议书无公司法人签名“盖裸章”的问题。证人洪某称 “陈天中编造事实”与其陈述陈天中任职情况相互矛盾,谢某利及其公司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的空白合同、《担保合同》等书证证据,加盖的就是裸章。洪某、段某勤的评价、猜测性语言以及不能通过客观证据印证的证言,都成为公诉机关指证陈天中掌管公章,进而推测认定伪造合同涉嫌虚假诉讼的依据。
# f4 s. \- O' S1 _客观证据匮乏,印文鉴定成关键定罪证据,鉴定合法性存疑
: d9 U0 R  q' g/ V5 Z% t0 o如前所述,在言词证据乏力,客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案涉三份劳务协议和借贷《担保承诺书》上的公章、私章的真伪,就成了公安机关侦查的重点,公诉人起诉的核心依据。; r) z8 {7 z4 z5 D3 o2 F) k0 \# G/ Q% i
2022年6月22日,兴文县公安局在法院已经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和咨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已有结论,且谢某利明确不再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将案涉材料委托给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m' z" B# _( D% S
2022年8月,鉴定中心作出[2022]鉴字第1XX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此后,又作出2XX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概括为:第一,所有检材来自办案机关送检样本,鉴定结果来源于比对样本;第二,印章与公安机关送检印章系同一枚;第三,检材印文形成时间与标称的2017年9月11日、2018年10月5日时间不一致;第四,“鉴定意见”中的“两枚检材印文应为相近时间盖印形成”,且间隔时间在四个月内。" T# `- O, B1 c! B+ x! d* {7 N" o
在质证环节,公诉人认为,鉴定报告可以认定陈天中伪造案涉协议等证据。辩护方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协议、担保承诺书上的印文系陈天中加盖。且本案鉴定报告中样本的“合法性”也备受质疑。
7 x' Y' i% W) N( R+ v4 j8 J) ^) l9 m早在2021年7月,在600万元讨薪案件中,案涉三份协议的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以检材不符合鉴定条件为由退回,法院继续咨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有不能鉴定的结论。但在随后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没有采用此前兴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经原、被告双方已经质证的样本,却任由海某公司重新提供资料,采取非质证样本进行鉴定。
# ~! |  ~4 g) [1 z对此鉴定结果,陈天中当庭指出,公安机关送检的样本中,掺杂了伪造的合同样本,并具体举例。海某公司曾经有类似的对样本造假的经历,公安机关调取用于比对的样本程序违法,刑事案件的鉴定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对鉴定事项要求更高、更严,故理应重新鉴定。. x* R1 z" k  S
早在2023年1月3日,兴文县公安局向陈天中告知鉴定意见时,陈天中签字要求重新鉴定,一直到2024年4月8日庭前会议,公安机关均未对此作出回应。陈天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显示,此后,办案人员以作假方式伪造了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3日备注“陈天中拒绝签字”的《兴文县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告知书》。这一重大程序违法情节,陈天中在2024年11月13日的庭审中明确指出,该问题系重大程序违法,应该重新鉴定。
( n2 ^( j8 e- |/ Y" L& o8 E本案庭审中,陈天中还当庭向西政鉴定中心专家询问:若送检样本掺杂伪造样本,是否影响鉴定结果?该专家回答称:会有影响。同时,该鉴定中心专家还表示,鉴定中心只依据送检检材、样本作出鉴定意见,对检材、样本的真实性不负责。) J& C' G% M8 x1 j6 s/ O5 w" n3 ^
陈天中除了提出样本中掺杂伪造合同之外,还指出该鉴定对连续盖印的鉴定描述,并未做印油的同一性检测,故应该重新鉴定。
& X: l9 K5 x# V/ s) J相关人士认为,鉴定机构鉴定时并未采取科学手段也没有对鉴定过程进行充分论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不服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而且陈天中在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时就已经提出异议,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均未保障陈天中重新鉴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D8 _9 `, n) \  G) A. R
本案的鉴定结果被质疑,陈天中还获悉了一个反证案例。据悉,与陈天中案同期,且在同一地区宜宾市南溪区的一宗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怀疑2份贷款合同上的指纹、签名系伪造,故向法院申请将材料送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陈天中案同一家鉴定机构)对真伪、形成时间等事项进行鉴定。该当事人提供了与怀疑检材同期3个月内的20多份样本。然而,鉴定中心3名专业人士,在接受南溪区法院询问时告知当事人:如怀疑时间、实际时间超过3年,不在该所案件受理范围。但是,在本案中,该鉴定中心却对公安机关送检时间超过5年的检材,作出了相对时间形成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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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d4 m: A  w1 d' ]5 d; r( B 原公安分局副局长在宜宾给女友打工,疑讨薪不成反遭“以刑化债”-3.jpg   e/ B. Z5 `* A/ x
公安机关涉嫌伪造证据,办案人员出庭作伪证,多人虚假陈述与客观证据相矛盾,案件疑点重重7 W  n3 t4 ^0 h, }2 X
在案涉鉴定意见充满争议,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备受质疑的情况下,被告陈天中竭力要求审理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y4 [! W, t; x6 C
司法材料显示,在2023年1月3日,陈天中被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时,就提出对鉴定结果有意见,要求查看鉴定意见结果文书,并对2022年8月和11月的两份鉴定要求重新鉴定。
0 E; O- y9 q7 W8 Z* E' v2024年4月8日,庭前会议后,公安机关针对陈天中的质疑,伪造了一份《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书》。但是,该《告知书》不仅当事人没有看到,其辩护人在2023年1月、2月的两次阅卷中没有看到。2023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陈天中两笔民间借贷案件卷宗中,《告知书》也没有出现。直到本案的庭前会议后,因涉及声纹鉴定事项陈天中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才补充《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书》出现在补充侦查卷中。2023年1月3日,公安机关同日向陈天中送达的多份法律文书上,陈天中都有其签名,唯独该《告知书》没有其签名。
* O# n7 O" I0 ~; F8 c1 J陈天中称,为了证明这份此前并不存在的《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书》的合法性,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张某宇、谢某祺警官当庭作虚假陈述,声称已向陈天中送达了该通知书,但在2023年1月3日,张某宇在重庆并未与陈天中或亲属见面,谢某祺也身处重庆,谢某祺称在《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陈天中后,陈天中在该通知书上签注需要重新鉴定,在当日又向陈天中送达该《告知书》,问题在于,他们是如何将远在千里之外四川兴文县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送达给身处重庆的谢某祺警官?还有,谢某祺当庭陈述其在告知书上签字的时间在2024年,而张某宇陈述为2023年1月3日,由此可见,警方的两名办案人员为维护《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书》的合法性,竟当庭做虚假陈述,构陷无辜公民,有违人民警察法的执业道德。
3 I& U' I- ]3 Q陈天中表示,自己有证人证明公安机关伪造了证据、办案人员出庭作了伪证,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
# |( L) m8 F9 n* ~借贷纠纷被控虚假诉讼,被告指侦查机关取证断章取义,完整往来款或揭示真相
! J6 W$ R) ?( Q0 M/ U2 ~0 E/ R! ^在公诉方的指控中,陈天中诉谢某利儿子全某100万元的民间借贷和谢某利400万元的民间借贷,均涉嫌虚假诉讼。
6 J. a. _; U# s7 D陈天中称,自己与谢某利分手、离开兴文海某公司后,双方互有多个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前述的三个民事案件外,谢某利也利用麾下的重庆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文分公司,于2021年也在兴文法院对自己提起一笔150万元的民间借贷诉讼。
  A5 V& q: v3 W/ V/ S关于全某向陈天中借款100万元的借贷纠纷,陈天中陈述,全某于2016年12月与朋友在重庆合伙建一条电镀生产线缺钱,全某通过其母亲谢某利找其借钱,自己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全某100万元。检方指控认为,全某陈述借款已归还,谢某利称陈天中借给全某的借款,系自己怕儿子全某花钱没压力,故通过陈天中向儿子转账,故陈天中涉嫌虚假诉讼。$ U, Y% c! Z! u* D
对此指控,陈天中辩称,谢某利辩解不属实,理由有三:
4 U5 }+ t3 l0 d( k" B5 U+ V其一,谢某利向陈天中转款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系重庆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谢某利支付的100万元是工程款,从时间上看,提前3个多月将这100万元转给陈天中然后再由陈天中转给全某,这不合常理,而且在重庆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文分公司诉自己的案件中已经查清;9 M6 d) y$ w% z; l# T
其二,陈天中在2016年9月10日收到谢某利的100万元之后,2016年11月24日,陈天中还收到重庆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谢某利支付的300万元工程款,如果此前转付的100万元不是工程款,那么,陈天中与重庆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将少100万元,也不合常理;
" D0 ?/ \* g& }) l其三,2021年,谢某利麾下重庆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文分公司起诉陈天中150万元民间借贷一案中,谢某利解释为:“2017年11月24日,庆某兴文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陈天中75万元,由于案外人全某又欠陈天中75万元,全某已代陈天中向庆某兴文分公司归还了该笔借款”;“25万元为垫付全某与陈天中的借款”。
1 ^, i8 F1 d1 {) u$ Q0 M由此可见,在其与全某之间只有这唯一100万元的经济往来前提下,关于这100万元的来源以及归还情况,谢某利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和四川兴文法院两个不同的民事案件中,说法完全不一致,互为矛盾。
4 D1 `* G! e: a6 ~, z3 u陈天中表示,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时采信了谢某利在重庆渝中区法院的解释,而不采信其在兴文法院的解释,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公诉机关偏听偏信谢某利一方之词,致使在缺乏证据的基础上做出错误的分析和判断,从而作出错误的起诉决定。0 g% Q* x& J2 z7 [5 x8 @% ]
在关于谢某利向陈天中借款400万元的借贷纠纷,被指控虚假诉讼的环节,陈天中陈述,2017年5月,谢某利知道其手中有五六百万元,为进一步将两人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以公司拿了土地为由借钱,且按照月息2分计息,为此,陈天中通过向自己侄儿陈强(化名)夫妻、宜宾蒋某荣等人催讨借款还款、向第三人借款周转等方式多方筹款,最终,将到账的433万中的4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谢某利。. c! G: Y1 |, r8 Z6 s. U  I% f, N
庭审中,公诉机关采纳谢某利说法,称案涉400万元系其公司向银行的贷款,经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东交建材经营部,再转账到陈天中账户,再由陈天中转到谢某利账户。4 ^' `& C0 X# \" `, L# ]+ ~5 O
陈天中则辩称,案涉400万元系东交建材经营部负责人陈强夫妻向自己归还的借款(归还300万元,借100万元,2018年、2019年已归还部分),并非谢某利所称该款项系公司贷款只是借自己的账号“过账”。理由是:该400万元经东交建材经营部收到钱后,并非立即转出,而是在3天后,才开始陆续安排使用资金,从时间上来分析不合常理。
" X4 _7 f7 a) h2 z) P陈天中举证称,在此前的2015年至2017年间,谢某利曾借其账户过账100万、470万元、700万元三笔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谢某利特意安排财务李某英拿了自己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钱刚到账,就立即马上转出。谢某利通过自己的账户过账都十分小心谨慎,为何对通过东交建材经营部的这笔过账如此大胆放心?+ I. \9 E7 T# t  _  C- l
辩护人认为,过账完全没必要经过陈天中;由于东交建材经营部一直都是谢某利地产项目的材料供应商,为其在四川兴文县、重庆两地的项目供应材料,本案审理时,陈天中向法院申请东交建材经营部的负责人陈强出庭作证被拒。4 p! P( w. j+ Q4 J! I4 z
在本案中,陈天中不仅与谢某利是恋人关系,也是谢某利地产项目的施工总包方,东交建材经营部不仅是谢某利地产项目的材料供应商,还是陈天中的侄子,三方关系错综复杂。相关证据显示,陈天中与谢某利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复杂,牵涉工程建设款支付、借贷、过账等款项往来资金高达数千万元。6 x% D4 g/ N, O0 \- L- A/ R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该400万元的性质查实,不能仅凭谢某利的单方陈述,也不能仅凭公安机关调取一个时间段陈天中与谢某利之间的银行往来流水而做出认定。让陈天中难以理解的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陈强,其向法庭申请出庭质证时,也被合议庭拒绝。重要的是,陈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案涉400万元款项时,其有“流鼻血”等情节,疑似遭遇刑讯逼供,故本案存在陈强与谢某利方供货情况、陈强与陈天中之间的借贷情况,陈强是否遭遇刑讯逼供等系列问题均未调查清楚。
4 F5 u! B, G- b6 V. Y3 X% I事实上,早在2018年,陈天中与谢某利分手时,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陈天中曾要求谢某利将两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查清,并由此在重庆、兴文两地陆续形成了案涉《担保承诺书》、《资金支付确认书》等对账资料。2 y8 K; d+ F, C7 m
陈天中表示,案涉《担保承诺书》,约定谢某利向自己的400万元借款以其公司作担保,可以起到借条和担保的双重功能,但没有想到400万元借款,却成了虚假诉讼。
; H* i, P' X; L: L! @$ @辩护人:检方有罪指控缺乏证据支撑、推定犯罪逻辑存在争议关于检方指控陈天中劳务纠纷的虚假诉讼问题,陈天中称,50万年薪和5%的利润提成,系自己与谢某利两人商谈达成,其他人不知也属正常,不能因为谢某利否认就认定自己所说虚假。反证的证据是,兴文海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试图证明陈天中每月只有20000元的工资,但是,却隐藏了年终一次性补齐年薪50万的证据。为此,陈天中提交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同时,也进一步证明谢某利及其公司作假。
/ P$ t4 h* O( F, m8 u: M8 q: u陈天中还举证称,兴文海某公司此前的两任总经理年薪分别为70万和50万,且两任总经理聘请不成功,导致公司债台高筑、濒临破产,所以,谢某利与自己签订两个苛刻的、不同于一般员工的劳务协议属于正常,有了利润后才有提成、没有利润就不提成,符合市场规律。
# U3 m( y- i+ z陈天中说, 600万的提成只是自己管理公司期间所创造数亿利润中应得的很少一部分。如果自己“乱搞钱”,得到的更多;也正因为如此,自己在履职期间,尽心尽力,呕心沥血,在任职三年多时间里拼命干、玩命干,终于让兴文海某公司发展壮大,以至于自己累垮了身体,差点失去了生命,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双方共赢。
) ^; V/ h: ]0 }  H# v# V1 n! L庭审中,谢某利提供的一段2019年3月31日的录音显示,陈天中与兴文海某公司之间就劳务合同事项发生纠纷,陈天中表达希望提前履行合同,并主动将劳务报酬从600万余降为400万后的和解努力未成功,谢某利喊陈天中去法院起诉。8 t; I$ |  n( O: r
辩护人称,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天中实施了犯罪,检方根据证人证言试图得出结论指控陈天中保管公章,从而推测认定陈天中伪造了劳务合同等资料。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天中保管了公章,检方的推测认定无证据支撑,系推测、猜测,作出的认定错误,与实际不符。检方指控陈天中保管公章主要来自无客观证据的证人证言,而提供的所谓客观证据,又屡被其提供的在案客观证据形成反证虚假,如文件存在盖裸章的问题,但兴文海某公司提供的多个合同等文件存在盖裸章的问题;再如,两笔借款问题,谢某利就同一笔款项,在不同场合作出不同陈述,其中必有虚假。
0 s. y7 H9 m: G- H7 X0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天中与兴文海某公司的劳务事实清楚、纠纷确实,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陈天中基于转款事实向法院分别起诉谢某利、全某、海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也符合法律规定,均未妨害国家司法秩序,公诉机关以虚假诉讼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系错误之举,陈天中不构成犯罪。
6 y/ E4 F, n- n2 X, l# n业内观察本案从立案开始,就充满了争议。相关人士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初期立案到后期的某些侦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一系列规定,其行为自身违法,其所取得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系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以刑化债的反面案例。本案中,质证环节的众多在案证据存在的瑕疵显示,公安机关涉嫌伪造证据、办案人员出庭作伪证,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更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近年来,随着民间经济纠纷的增加,以刑化债也一度成为法学界较高关注度的词汇之一。问题在于,如果我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碰上打官司,若一方一旦打不赢官司就报案,就寻求公安帮助,而公安机关并未依规就立案,以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动辄冠以虚假诉讼、诈骗,而忽略案件本身的性质,这不仅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执行,也限制和剥夺了公民合法的诉权。更重要的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本质是对司法公正的扭曲,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也瓦解了市场经济的基础,进而阻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E% s9 ]/ G/ H$ j来源:报人老张,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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