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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诈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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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0日成立至今,经营网贷业务始终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金融业务备案登记。以下为有关规定:1、2015-7-1《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2、2015-7-18《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3、2016-4-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4、2016-4-14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5、2016-8-1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6、2016-11-3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银监办发[lbk]2016[rbk]16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第十条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指引第六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另行明确。第十二条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8、2017-12-1《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141号: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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