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城投滨海蓝海水务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式融资诈骗全国老百姓实名举报本人陈颖,实名举报山东省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及旗下城投等单位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恶意拖欠及欺骗老百姓到期债务,恶意违约不还钱,涉嫌非法诈骗全国各地老百姓,本人多次向山东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潍坊市民热线投诉,均不管不问,相互甩锅推卸责任,造成全国成千上万百姓被骗。经过本人调查,发现该主体及该主体实际控制人和团队属于诈骗式融资,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融资方或者融资方相关管理人员虚构担保函来骗取老百姓的信任。从同一个案件的走民事途径的投资人判决书上可以看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具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张老太作为审慎的投资人,并且本案涉及大额投资,没有审核其是否出具了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属于善意的相对方,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系无效行为。” 但是从当初融资的材料来看,融资方提供了《担保函》《担保协议》《担保方股东会决议》三份材料。现在融资人股东(担保方)完全否定有担保的事实,只有2种可能,一种是融资人及该产品的管理人万创基金为了骗取老百姓的信任或者给理财产品增加更多的可信度虚构了担保函;二种就是担保人为了躲避债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第二,利用回购函及各种担保,来承诺保本保息诱导老百姓购买其理财产品。融资宣传期间,该产品的管理人万创基金及融资人向老百姓提供了《回购承诺函》、《担保函》《担保协议》《担保方股东会决议》等,其中在《回购承诺函》明确表示“在债权收益权项目到期,原始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或应收账款未到期时,由本公司对债权收益权项目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原始债务人无力偿还的项目本金(实际金额以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实际收到的认购人支付的总价款为准)、收益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收益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取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总金额”。从上述可以看出融资人通过《回购函》明确承诺保本保息的。第三,通过各销售渠道、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涉及人数成千上万;宣传材料:第四,起投额30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第五,利用国家未承认的或者是国家金融办定性的不合法的金融所来理财产品,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擅自进行。该融资人是通过“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进行资产转让受理,但国家已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明确规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带头监管和执行。但是潍坊市及其下各县市政府带头通过城投公司违法国务院规定,通过交易所向全国老百姓进行非法集资。并且《737文》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本人及其他受害人多次向山东省金融办举报,但均未受理或者对我们的举报置之不理。第六,融资方或者融资方相关管理人员涉嫌虚构关联单位的债务来虚构企业有大量可回收的债务,但是殊不知债权方和债务方均属于同一批实控人或者管理团队,属于左手和右手,明显存在虚构融资材料虚构债务的。融资人的主要高管,有如下几人:法人:张克航,董事:马天心、于志强、朱云凯;历史高管:齐东伟、王海旭;担保人的主要高管,有如下几人:法人:白玉东,董事:魏洪彬、孙华山、程明等;债务人的主要高管,有如下几人:法人:于志强,董事:马天心、藩好兵;以上可见两个问题: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属于同一家公司(担保人)的全资子公司;2)三家公司管理人相互交叉,尤其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核心高管属于同一批人,比如于志强既是融资人的董事又是债务人的法人及董事,还是担保人的董事;马天心既是融资人的董事又是债务人的董事。第七,融资人虚构其及其担保人的债务能力,在明知道自身债务有严重缺口或者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还依旧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这也是明显的诈骗行为。/ T+ F# ^1 {+ Z$ D6 D0 H4 |. {' ]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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