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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阜兴系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号称中国私募基金暴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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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6 07: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 ^2 C- z- Q1 G, E/ ^6 b
阜兴系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号称中国私募基金暴雷第一案,备受关注。在政府和公检法的审查材料中,阜兴系涉及的资产约近千亿的资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各类公司股权、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不良资产包、大型商业地产开发、以及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等。即使大连电瓷股票亏损,其资金比例在整个阜兴系公司管理的整体资产中也达不到立即崩盘的地步,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朱一栋会毫无征兆的突然“跑路”,随后阜兴系的各个项目的金融机构、国企以及政府等参与方开始以诉讼、公证债权、股权转让、抵押质押等各种方式转移和侵吞阜兴系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进而引发投资者挤兑,直至刑事立案,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令八千投资人深感不明,且不安。  G" j7 L, H; t  l
基于如此严峻的、充满无道德的、无信义的野蛮境况下,本着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信义、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按照我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要求,法院是查清事实、终止纷争的最后防线,是公平、正义的代表,绝不能够再为了某些人或者某些团体的利益而草率了事、挂一漏万、欺瞒八千投资人和全国十几亿民众。
- \7 \+ p( Q0 j3 f6 G3 c然而,阜兴案件绝对不是一个朱一栋犯罪集团独立策划并可以成功实施的,在整个过程中涉及政府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与其深度合作的金融机构、央企国企、地方政府部门等等,没有上述各个环节的配合、纵容以及失职行为目前性质的阜兴案件根本不可能发生。
" K% ^5 l  Q" |) Z3 }  K面对阜兴系集资诈骗案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同时,更因为法律的不完善,私募基金投资人既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又是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但由于缺乏主体资格,无法进行民事诉讼;同时也是行政案件中的相关利益人。只有党和政府加强领导,创新审理处置机制,才能根本解决涉案资产如何确权、如何分配、化解危机、以及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审判对接不到位,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否则就是目前的状况,公检法审理处置工作困难重重、无所遵循,无法推进。
, U: b: }8 \( F1 P$ L因此,我们投资受害人强烈要求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综合审理阜兴案件;并提请法官必须重视并详细查明下列涉案细节,厘清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全面公正公平公开的查处结果公示天下:
) N5 \( X% v- O一、在我们强大的战无不胜的党和政府的统一正确领导下,成立由政府主导的领导协调专班,落实“央地联动、行刑联动、司法与稽查联动”的机制,创新实施刑事、民事、行政全面综合统一审理、查处阜兴案件,充分发挥各种的制度和职能优势,化为高效的审理效能,既可化解投资受害人的焦虑、又能节省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加快案件的审理处置进度,有效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彰显党和政府公信力,维护金融及社会稳定。
) B) l0 j& D- d) ^7 W( |7 S1、针对阜兴系案件实施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理,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厘清阜兴系所有的资产关系和资产状况,是对阜兴系案犯进行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
' ^" [& W0 h0 }8 t3 w1 }  l2、通过综合审理对现有查冻扣资产依据《基金法》进行确权,明确其基金资产的属性,并尽快将本息悉数返还给投资受害人。
# H7 x' O" r9 b  V, L+ ]二、吉林经贸和三大交易所的责任- P& s3 l8 I/ z" D# b
1.虚假债权的合同形成。吉林省经济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与上海青联宝力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有关《粮食销售合同》等形成的债权情况,及吉林经贸在该些合同上的印章的真实性和相关经办人员姓名和经办过程。# M, I2 d  n) a% L
2.虚假债权的交易所挂牌过程及相关的三家交易所经办人员和经办过程。特别需要查明,该些虚假债权的挂牌过程是否符合交易所的规则,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交易所本身的规定。5 q$ l% w/ F# ^5 w* d& Y% Z2 G
3.虚假债权的资金流动过程。根据投资人们汇总的信息,阜兴系通过交易所挂牌虚假债权获取的资金过百亿,该些资金是如何流动的,交易所承担了什么样的角色,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有没有获得非法利益,均属于本案案情的一部分,应当予以查明。
9 }7 \  d( I; Y5 D. B$ @- C三、中基协和证监会的责任
9 ^: a. `8 p6 [" C: G1.2017年11月14日大连电瓷股票操纵事件被爆出后,至2018年2月1日中基协共为阜兴系备案了41只基金产品(至2018年6月5日是47只),短短2个半月时间,其中2018年1月8日、1月23日、1月25日、1月26日等都是一天备案多只产品,这些都完全背离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和习惯。这些产品到底是如何备案的,备案文件是否完整,处理这些备案手续的是哪些人,均需要法院一一查明,否则如何能够就简单说这些备案手续是合法的或者是不合法的呢?如果备案手续不合法,应归咎于中基协,不应让损害结果由私募投资人承担。
7 F7 J+ w9 r4 J7 ^8 M- `$ h$ A2.2017年11月14日之前阜兴系备案的113只基金,有没有相应的备案文件,以及相应的基金报告?中基协提出备案阜兴系私募基金时,不知阜兴集团是其实际控制人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阜兴集团在其下属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中充当担保人的文件在备案文件中均应可以查阅到。: s6 E+ k& y0 n
中基协的基金产品备案与基金产品的监管,到底是什么关系?基金产品在募集后的运行过程中,是不是中基协就没有任何的监管义务?基金报告的审核和信息披露的履行及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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