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政府机关和党政部门,业界称之为“婆婆”)。由于找不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无奈采取公司的形式,以营利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但在财务和税务上成本很高。7 R+ {: {/ p% h$ @
更新:民政部门近期在程序上做了一些改革或试点,对特定社会组织,由民政部“一手托两家”,既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也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所以有一批全国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担任主管机关直接登记。而对公募基金会,管理原则依旧是“严格审批”。! M8 C7 U8 v3 {4 d2 o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 W/ P9 S% r" c1 }) z" G% b* A' \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4 ^3 t. R- D* p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f& y( |! V8 M. o2 X2 v!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N( z% e" H/ j, Y& E6 [2 {0 B, E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0 }9 g$ x( e' J! W0 r1 j9 L6 X9 a(一)申请书;
: z( J* I4 w; w+ T( N! n# M(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x' N& z2 i( |0 F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9 h; W* N8 @; P* s- t! I4 k(四)住所证明;
( g" T- [: U1 [& \8 J6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5 q, X. I8 E7 d; _# `1. 注册公募基金会比较困难,
3 S: B4 h m3 H$ n# d) ^政府资源、背景和公信力这样的软实力比实际规定的条条框框更重要。在民政部注册全国性的基金会更是如此。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相对容易,尤其是去年以来很多城市都开始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A& h6 J. E( W+ S7 O
2. 业务范围和周期:
/ V. _3 ]1 a. }' ^, e9 b# o) ?$ v以北京为例,从2013年4月1日起,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全面实行直接登记。周期一般至少半年。# X% [% H6 t, p
3. 具体步骤:
( S1 i- K5 ]: `6 y8 ?5 u9 [7 N首先提出申请,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北京就有公开的电话,会给予解答),按照要求提交可行性报告(初审)。这个过程需要与当地民政局有频繁的沟通,包括业务范围,出资人,法人,秘书长,理事会治理等。一般需要两三个月,可行性报告通过后,需要验资,起始资金注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之后,需要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等决议,最后就是审批了,通过后领取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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