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4 G6 H9 p, W$ I" ?0 a: T1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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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29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克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诓骗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举动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及北京兴华管帐师事件所(简称兴华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王向远私下担当客户委托买卖业务证券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 R$ `' p/ r7 H H6 W9 _3 B9 v( M0 h7月初,证监会公布了对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诓骗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效果,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告诫,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告诫,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总管帐师刘明胜给予告诫,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15名责任职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步调。 $ T8 |$ e6 v, o; {. W
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保举欣泰电气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观察工作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举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政自查陈诉中存在矫饰纪录。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召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分析书中的有关财政数据存在矫饰纪录。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矫饰纪录的举动,违背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24条、第29条、第30条和《保荐人尽职观察工作准则》第2条、第4条、第6条、第41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召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举动,违背了《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案发后,兴业证券和干系职员可以大概共同观察,积极研究订定先行赔偿方案,将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投资丧失。依据《证券法》第191条、第192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告诫,充公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充公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告诫,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取消证券从业资格。别的,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步调。
0 `% f: [7 B( {兴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政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政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管帐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管帐师鉴证业务根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政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非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门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行替换步伐,未对银行账户的非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乞贷、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票据的方式假造应收款子的收回从而调解相应科目余额的财政造假举动。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管帐期间财政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干系财政报表审计陈诉存在矫饰纪录。兴华所上述举动违背了《证券法》第173条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充公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短谶名注册管帐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告诫,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别的,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项、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具名注册管帐师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步调,对具名注册管帐师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步调。 % [, ^9 E+ V$ ?: U$ @! o5 v
在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4年5月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怡和)构成新华都关联方后,新华都未实时按照干系规定披露与福建怡和签署《股权**协议》这一关联买卖业务,未实时按照干系规定在2014年年度陈诉中披露福建怡和与新华都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信息。别的,在2013年、2014年年度陈诉中,新华都未实时按照干系规定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买卖业务信息以及新华都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增补协议》、《商品房认购增补协议》等告急条约信息;未实时按照干系规定在2013年年度陈诉中披露关闭常州奥体店、泰州坡子街店的告急事项。新华都的上述举动违背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告诫,并处罚款30万元;对新华都时任董事长、总司理周文贵等9名责任职员给予告诫,并分别处以5万元或3万元罚款。
' ^: D/ L* P' i" ^3 N) y' c5 @在王向远私下担当客户委托买卖业务证券案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业务部工作职员王向远,私下担当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业务证券,以资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纵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举行融资融券买卖业务,通过上述买卖业务得到买卖业务佣金提成5698.18元。王向远的上述举动违背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告诫,充公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 ~/ m# Z+ N8 B8 f
上述违法违规举动尤其是诓骗发行举动严峻粉碎了资源市场诚信根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肃打击。中介机构应该服从诚信托务,审慎推行法定职责。对于不推行或怠于推行职责的中介机构及执业职员,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