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浙江众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同等举措人)累计减持逾5%而未实时推行信息披露使命的观察处理处罚终于“靴子落地”。浙江证监局日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众成实际控制人陈大魁给予告诫,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公司也在本日对此事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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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 o& Z; ]7 b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现,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资企业(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买卖业务分别卖出浙江众成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99%和0.59%。而据相识,新众嘉是浙江众成上市前创建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资企业,此中,陈大魁持股占比46.083%,是唯一平常合资人。据干系规则和规定,可认定陈大魁与新众嘉为同等?动人。而在这笔大宗买卖业务减持发生半年后,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由陈大魁实际控制的其女儿陈某的证券账户以会合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众成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同年7月22日,陈大魁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买卖业务方式向其亲戚等卖出浙江众成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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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陈大魁在2014年7月22日减持浙江众成后,加上其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新众嘉账户,归并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逾5%,但没有实时推行陈诉和披露使命。9 l8 W, S2 a1 U, {% v* Q y. R$ c6 u
9 h8 }* g& @2 q3 N1 F/ }. d浙江证监局就此表现,陈大魁与其同等举措人未推行信息披露使命的举动违反了《证券法》的干系要求。根据《证券法》及干系行政法规,浙江证监局对陈大魁给予告诫,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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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2月3日陈大魁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陈诉,不再继承公司任何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