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的各项配套细则渐渐落地。
6 y5 e( R* o( J& E克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初次公开辟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初次公开辟行股票配售细则》和《初次公开辟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规范初次公开辟行股票承销业务运动和网下投资者到场首发股票询价、网下申购业务运动。 0 h; m) {" J) Q ?% |
《业务规范》修订的重要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采取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代价,也可以采取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代价。初次公开辟行股票数目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筹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代价,采取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举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 z0 y& Y8 c, N8 k" n4 w
同时,网下投资者报价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剔除拟申购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全部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目协商确定发行代价;当最高申报代价与确定的发行代价雷同时,对该代价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到场网下申购。而且,《业务规范》中更侧重信息披露的要求,首发企业在发行效果公告中需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根本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目和获配数目等,并明白分析自主配售的效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用报价但未到场申购,或现实申购数目显着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当列表公示并侧重分析;缴款后的发行效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得到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实验老股转让的,应当披露终极确定的新发行股票及老股转让的具体数目、公开辟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目等信息;发行后还应当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此中,新股部分承销费率不能高于老股部分承销费率。
* m7 a5 p# T0 w' k4 f& O# e《配售细则》就信息披露有明白要求,此中,主承销商在配售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体例信息披露文件,公开披露在披露招股意向书同时在相干发行公告中披露配售原则、配售方式;在发行效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目和获配数目等,并明白分析配售效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在发行效果公告中列表公示并侧重分析提供有用报价但未到场申购,或现实申购数目显着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目的网下投资者;在缴款后的发行效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得到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于招股意向书登载首日在相干发行公告中披露配售方案;在网下配售效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目及持有限期等环境。
) p3 w* q$ a5 j. K" C别的,《管理细则》列明白网下投资者注册信息表、网下投资者注册文件明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