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买卖业务所会合竞价买卖业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高出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0 V" M9 K( ^* H" _; p* [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固,2015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现在,《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羁系政策有效衔接,充实发挥市场自我调治作用,我会订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多少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5 A/ Y' B9 x8 z$ `2 O: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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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l$ n a" K2 t. R! C一、出台《减持规定》的紧张思量
7 f6 C- l% E& R Y1 v1 [! w6 h 《18号文》出台后,因实时停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会合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买卖业务规复供需均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 r# s9 h1 |/ [3 Y2 e; }7 g2 Q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暂时性步伐,随着市场由剧烈非常颠簸渐渐趋向常态化颠簸,有须要总结履历,尽快出台羁系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活动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会合、大规模减持打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照“疏堵团结”的思绪订定了《减持规定》,通过美满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 i, ^+ |8 g. ^: X8 h/ Z
为既克制《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固市场预期,又分身中长期供求均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公道活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买卖业务所会合竞价买卖业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高出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 j! l: P! n9 X; ^9 `- @" i2 j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会合竞价买卖业务”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罗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酷实验。 / h, ]0 u* O/ n% `# @) |
二、《减持规定》的紧张内容 + C, q5 e. L. J/ a" r4 `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泉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实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实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 k# {; B; X- x+ Y' b0 |. b
二是遵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羁系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买卖业务所会合竞价买卖业务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买卖业务日披露减持筹划。 $ H: M# G" M# @) ?# E# {1 n6 k; @# b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分别差异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会合竞价买卖业务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存了[color=#000 !important]大宗买卖业务、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 e9 z/ Z3 p+ |0 ~
四是美满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束缚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活动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划一”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多少情况。 ) A; ?( u' N' o' z& l5 [
五是强化羁系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干系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干系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怜悯形,从证券买卖业务所自律羁系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羁系两个层面,明确了羁系步伐和罚则。 7 T& o$ Z8 P: _. O% s! |
三、实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3 d, l2 V/ m(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举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固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感情。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对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固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以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固市场、稳固民气、防范体系性风险作为目的,积极做好干系工作。 ( _, ^2 P% O# b1 s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买卖业务所将于近期连续出台干系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