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事先建仓、黑嘴荐股、拉抬股价后抢先卖出,通过这一"抢帽子"本领,年仅30岁出头的中南财大一名结业生,在短短4年时间里,将拼集来的30万元,炒到7000多万元。5月17日,天门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余凯犯使用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万元,充公违法所得70330235.65元。
5 j( G8 [" L6 Z' s" { P2 a就逮前一刻还在惦记买豪宅 - S: |. U$ H+ s% B' w* ~
2009年10月,中国证监会稽察总队稽察发现,自2009年5月至8月期间,一批个人账户与禧达丰公司发布的荐股文章高度关联,均在荐股前会合买入,荐股后会合卖出,具备显着的"抢帽子"特性。 / @2 K% f) R9 S m d
上述账户生意业务量大,连续时间长,严肃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且生意业务举动大量会合在武汉,同年12月尾,证监会稽察总队向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达了干系案情,提请公安构造到场观察。 ( h8 `( b O) G$ M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开端观察认定,武汉人袁某涉嫌使用证券市场犯罪。2010年2月25日,省公安厅将该案指定天门市公安局管辖,同年3月1日,天门市公安局存案侦查,代号"301"专案,专案组进驻武汉。
8 \* P5 P% ^ V! X专班民警在武汉市街道口找到袁某,袁某大吃一惊。他在一家保健品公司打工,从未炒股。身份证于2009年初丢失。 & Y" q8 m# O( r$ [: c8 T3 _' ]
警方再查与袁某股票账户操纵高度相似的账号,发现一名姓余的退休老司机,与袁某交易股票和机会高度划一。围绕余某观察发现,他的儿子余凯是一名证券分析师,曾在武汉新兰德公司任研发部主管。由此,余凯进入警方视线。 4 k; `# u( ]$ d+ Z
通过秘密侦查,警方发现余凯的电脑使用了天下各地上百个股票账号。
* x; `! d2 z$ x8 n, }0 ?3 {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稽察总队领导来到武汉,与专案组研究侦查方案。 7 z3 C5 j" K8 @7 v0 F+ J
此时,警方获悉余凯克制了之前账号的股票操纵,且开始大量提取现金,决定实行抓捕。 ; [3 W8 ~. n4 m8 G: y, M
2010年3月17日,谍报表现,余凯将于越日到武昌中北路某银行提取300万元现金,20多名民警连夜进驻布控。然而,越日余凯并未出现在银行,而是去了汉口一处高档楼盘的售楼部。当日12时许,余凯在该售楼部看房时就逮。
# x3 x. O5 }9 _8 {: \当月尾至2010年6月25日,专案组先后在武汉、哈尔滨、杭州等地抓获雷某、蔡某、罗某等别的3名犯罪猜疑人。 " h6 n0 B; z) M2 Z& ~- N$ B
股市"抢帽子"敛财七万万
. B. F3 k) p! ]( d: {0 q7 F据余凯交待,他以"抢帽子"本领赢利,是从2005年开始的,履历了3个阶段。 + O' c: g0 {; r- b# I3 r+ I
起步阶段是2005年底至2008年2月,余凯在武汉新兰德公司担当研发部主管,知悉了该公司先建仓、后荐股、末了卖出的使用股票赢利模式后,决定接纳同样的操纵模式赢利。同期,余凯以其父亲及亲朋的名义开立了多少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选定股票后,以多个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各大财经网上发表相应的荐股文章,待越日股票代价上涨后敏捷抛出赢利。他的原始资金,是退休父母的20多万元积贮,还借了几万元钱。短短2年多,以此方式赢利2200余万元,完成了原始积聚。
; I$ h4 W7 C. k5 b; c1 M第二阶段是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因武汉新兰德公司被查封驱逐,余凯自行雇用了3名证券分析师,按他的授意写股评文章,别的借用深圳的两名着名证券分析师(每月付出数千元文章"冠名权")的名义发表,余凯本人在此期间赢利1840余万; " j: z X: e7 K; Y0 u7 \8 S
第三阶段是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2009年4月,余凯在得知禧达丰公司停止了与湖北卫视的股评相助关系后,电话接洽禧达丰公司总司理白某,探讨借用禧达丰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得到了白某同意。随后余凯租用办公场合,购买电脑等办公装备,雇用操盘手龚某、罗某等人,切身撰写荐股文章并以禧达丰公司名义在各大媒体网站发布,先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融资、同步使用等模式筹集资金,使用在武汉、太原等天下十余个都会开设的70余个证券账户,以"抢帽子"方式使用证券市场。
9 t3 N; D! l/ v4 J. c. I# d公安构造查证余凯团伙在此期间共发布荐股文章87篇,反复操纵莲花味精等33只股票共计87次,买入资本31.6亿余元,卖出金额32.5亿余元,非法赢利8300余万元。此中余凯本人赢利近6000万元。
4 e; G w2 @9 @% h, K' j专案民警先容,讯断书末了认定余凯非法所得70330235.65元,由于第一阶段的非法赢利已无法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