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树模区召开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选定14家科研院、高等院校及相干的高新企业,作为股权鼓励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以后,这些机构的科技职员、经管职员可用自己的科技结果换持相干企业的股权。(见4月7日《京华时报》) 用科技结果换持相干企业股权,企业将科研机构的科技结果视为出资,所获股权的20%-50%,用于夸奖该项科技结果的发明人及相干管理职员,这种做法对于刺激科研职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减轻相干企业的经济负担,由于这些科技结果如果是作为专利转让,相干企业不免要支持一笔不小的费用,而接纳换持股权的做法,就不会有费用付出的负担了。因此,用科技结果换持相干企业股权的思绪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 N4 }. d, v+ q8 o 但就具体的操纵方法来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树模区的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肯定的不敷。* @ |0 t: h" W5 G3 K. @
起首,是面对着科技结果的代价怎样评估题目。把科技结果视为出资,这自然涉及到出资金额的多少题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树模区出台的股权鼓励改革引导意见的规定,接纳科技结果折股的,折股总额不凌驾近3年该项科技结果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这个规定显然存在题目。7 Z* j$ U/ c9 V: g: z. O5 [
之一,这个规定显着是针对一些老的科技结果。由于这些科技结果都有“近3年”的税后利润了。那么新的科技结果根据什么来换持股份呢?如果新的科技结果都要等3年之后才华换持股权,这显然又倒霉于变更科研机构与科研职员的积极性。2 G% ~# m: ~1 O! Z
之二,折股总额不凌驾近3年该项科技结果所创造的税后利润35%的规定也缺乏科学根据。为什么不是40%大概30%?如果相干项目所创造的利润确实是由于有关科技结果所带来的,那么折股总额突破35%有何不可?1 y0 `- k: ~$ Q. y. ^; y
之三,折股总额不凌驾近3年该项科技结果所创造的税后利润35%的规定另有不当的地方在于,一是该项科技结果在推出的前3年如果是由于市场熟悉的缘故原由,创造的效益大概不佳,而随后的效益又逐步变好了,那么,该规定有大概让相干科技结果的代价被低估。二是与前一种环境恰恰相反,大概某项科技结果就是开辟出来的前几年效益看好,而随后该科技结果所创造的效益每况愈下,在这种环境下,该科技结果的代价不免又被高估了。; x2 K* b4 Y6 S" c0 l2 j) `3 R3 N% B$ g
其次是在实行科技结果换持企业股权的过程中,股权鼓励的对象有扩大化的倾向。比如,股权鼓励改革引导意见规定,那些利用自己的管理知识,到场战略决议、向导某一紧张业务范畴、全面负责实行某一范畴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策划管理职员也可视为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策划管理职员”而享受股权鼓励的报酬。云云一来,这些中、高级策划管理职员,也就都可以享受到股权鼓励的阳光普照了,这显着是在吃大锅饭,把股权鼓励当成了中、高级策划管理职员的福利报酬。8 @, b( d% U( F0 ` Z" p
怎样办理上述题目?对于第一个题目,可在科技结果的专利限期内按每年税后利润的肯定比例(关健在于公道)来提取鼓励基金,该鼓励基金既可换成企业股权,也可直接用现金发放。如许不但可以办理新科技结果前3年难见收益题目,也可以制止科技结果的代价高估或低估。而对于第二个题目,对于有贡献的中、高级策划管理职员,可接纳一次性夸奖的办法。这种做法也可以制止未来这些企业上市时带来更多的小非小限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