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的73100元支票在春節期間被盜竊,第二天便被人拿到銀行兌現,橫瀝鎮某餐飲公司以支票逾期遭兌現以及取款人信息沒有盡到根本審查義務為由,將銀行告上法庭,要叱责額賠償。記者昨日獲悉,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已盡核查持票人身份的義務,餐飲公司的訴求証據不敷、来由不充实,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 e* C% A3 A. y' j; ]
本年2月15日,橫瀝鎮某餐飲公司發生盜竊案,該公司簽發的一張支票在這起盜竊案中被盜走。當天,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失竊支票一張,出票日期為2013年2月6日,付款限期為自出票之日起10天,金額為73100元。支票正面及被背書人處均蓋有該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兩枚印章。
, ^+ y M* }4 }1 l# T/ | 第二天,涉案支票被持有身份証的姓名為周某祥的人以支取現金73100元的情势兌付。 ; M" H% h# `" H% q& `
餐飲公司多次跟銀行協商未果,后將其告上法庭,要叱责額賠償損失。餐飲公司体现, 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15日為該支票的有效日期,逾期不可兌現。但2013年2月16日即該支票失效之第二天,第三人周某祥竟可以到銀行違法取走該支票所記載的全部現金。銀行對該支票之效力以及取款人信息沒有盡到根本的審查義務,導致其損失73100元,應予全額賠償。 0 k. u4 F2 j; Y- T8 y1 K
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其間的末了一天是星期日大概其他法定休沐日的,以休沐日的越日為其間的末了一天。因此,銀行在2013年2月16日兌付支票沒有超過法定限期。 3 N( e: P2 \$ }& G; P, J9 k
其次,銀行在兌付涉案支票時有推行核查持票人身份的義務,並在支票的反面注明白証件名稱、號碼、發証機關。
3 D) s5 w, u: h& c- o 根據《票據法》規定,付款人依法付出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大概有庞大過失付款的除外。但餐飲公司未能舉証証明銀行在涉案支票的兌付過程中存在惡意大概庞大過失的行為。 5 P& y7 a/ N3 _* k1 T5 ?
法院認為,餐飲公司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証據不敷、来由不充实,一審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 E+ U# ?# f4 D+ H& ^
(银行英才网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