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听外国友人说"中国人的年事着实是很神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个年事"。之以是外国友人会有如许的观感,在于中国不但有实岁和虚岁两种盘算方法,而且界限亦有以生日和新年分别的两种。
& i% b2 x/ m$ I/ {9 i0 {; k& \ 按照虚岁的盘算方法,婴儿生下来便是1岁了,待生长一年后,便是2岁了;但是若按照实岁的算法,过了周年生日后才不外是刚刚1岁。上述说的情况,还只是按照生日为界限分别实岁和虚岁而已,偏偏不少人尤其是上了年龄的,还喜欢以公历大概夏历新年来分别年事的风俗--以是便有了大年三十出生虚岁1岁,品级二天正月月朔已经算是虚岁2岁的古怪算法。% a9 U7 _: b& Y4 b! O
固然,上述年事的盘算方法,大多不外用于一样平常生存中,要求不严谨,以是偶然有些1岁上下的毛病,也没什么大不了。
4 h! L, Z! Q- ]: C6 j 但是,保险可就差别了,由于像寿险、康健险均需按照年事来决定保费,而部门针对老人、青少年抑或男性的险种更对年事有特别的限定,以是投保时的年事就是绝不能马虎的题目了。
& V4 o7 M) ?/ w 保险时谈到年事,一样平常都会接纳诸如"16周岁以上"、"凡70周岁以下"如许的说法。那么这个周岁究竟是怎么界定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多少题目标表明》中,对于"周岁"的界定如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盘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说,一个2009年3月21日出生的婴儿,按照法律规定的算法,要到2010年3月21日才算满1周岁。
. k, m( @3 O) b. P- I8 A5 h 保险中,年事不但会影响保费的高低,而且还会对投保险种的种类和保额产生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便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投保题目。1999年3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殒命人身保险限额的关照(保监发[1999]0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殒命保险金额总额不得凌驾人民币5万元。自本关照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按此规定实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推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条约停止。三年后的2002年3月22日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试点都会放宽未成年人殒命保险金额关照(保监发[2002]34号)》,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大家身保险的殒命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进步到10万元。
8 g U7 z( Q" a$ E# ?2 o' A% [; O 这也就意味着,如今在上海等四个多数会若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纵然你购买再多金额的保险,实际理赔中封顶应该只能得到10万元的理赔。固然已往有不少家长爱护子女心切,会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子女投保10万元保险,但这种"取巧"并不受掩护。究竟上早在1995年5月25日,保监会在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殒命人身保险限额的关照〉中有关题目标叨教》的回复中就明确规定了:"殒命保险金额不得凌驾5万元"指的是累计殒命保险金额的限额。在订立保险条约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殒命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推行如实告知任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凌驾5万元的情况,凌驾部门保险公司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U9 H6 H1 o/ G6 ~) U# H
既然保险对于年事的规定云云严酷,那么投保人若在投保时由于疏忽填错了年事,那会不会对保险合约的有用性造成影响呢?对此题目,《保险法》中是云云规定的:5 {. V) g3 a4 A, t7 f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事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事不符合条约约定的年事限定的,保险人可以清除条约,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条约创建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0 P+ P h8 N9 z D7 V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事不真实,致使投保人付出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大概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付出。" _6 J7 W" c* \# s/ A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事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l8 j; ~: C, F( h7 h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若填错年事不涉及诸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中年事限定的话,那不外是补缴纳大概获退还保费的小题目;但是若涉及相应限定,那么就大概导致保险条约被清除,保障失效的大题目了。因此在投保时,年事这个根本属性肯定要搞清晰填正确,否则隐患大概不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