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非法集资红线越绷越紧。 克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连合下发《关于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实用法律多少标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多少标题的表明》(下称《表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罗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流传吸取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取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况。
. }9 ?- |1 V- K7 z
; t6 Q5 d0 ^5 E' Y& K2 ~4 i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表明》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罗单位和个人)吸取资金的运动,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尚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大概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分依法答应大概借用合法谋划的情势吸取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答应在肯定限期内以钱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大概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
- j) T7 C/ [( Y+ {+ v7 {) n( Q! V! e3 ^& |/ q3 }
“《表明》罗列的途径包罗‘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意见》则夸大‘各种途径’,显然,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缺地带或灰色地带,比从前更加明确了。”有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现,这也分析,司法构造已经留意到,互联网已成为非法集资案发作新的会合范畴,《意见》出台的针对性着实很强。8 \$ G; S4 o) p. v! C
# Z2 X% g( P: \2 \% b 此前,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存在涉嫌非法集资已经引起了金融羁系部分的留意。
+ \) K& P$ I* q- w: n5 z) v2 Y, l; d. }( c0 [5 k
2013年11月25日,处置惩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聚会会议在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构造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人民银行方面在座谈会上就表现,有一些非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谋划运动缺乏有用羁系的有利条件,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验非法集资运动,造成大量投资者的财产丧失。
: T/ }6 F3 G/ j/ t1 `- R
2 ^: `$ }" y9 g' z: n. s* c0 M+ h 2014年3月下旬,人民银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羁系五大原则,此中明确P2P和众筹融资要对峙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举行非法吸取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运动。
2 j; k' T7 p# n5 [+ n( C4 c5 o L0 i
上述《意见》还明确,行政部分对于非法集资的性子认定,不黑白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步伐的必经步伐。行政部分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子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告状和审判。公安构造、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究竟的性子,对于案情复杂、性子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分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究竟和法律规定作出性子认定。" b! O8 @ ]4 q$ Q0 d& B* r% a) W- T
. x) L+ G) z- ^" U; D
北京众鑫状师变乱所实验合资人郭勤贵表现,股权类众筹现在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大概涉及的犯罪黑白法集资犯罪中的私自觉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条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定人数,由于涉及不特定人),二是凌驾200人(固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凌驾200人,但是特别缘故因由造成,原则上不答应突破)。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接纳具有肯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大概凌驾200人,就有大概直接冒犯私自觉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接纳了创新和守旧的方式,接纳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央并不对外,然后接纳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资基金方式投入股权。”郭勤贵表现,但是,这种方式基于怎样明确“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羁系构造的证监会现在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意见》规定,该方式也存在肯定的法律风险。/ S9 K) [8 S+ G. G5 P6 m4 T
% ]2 U; K& u% D( d* k! P8 M
“根据现在的立法,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定。全部互联网众筹都无法克制非法集资猜疑。”北京市尚公状师变乱所常志伟状师表现,“一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针对不特定人群发起的众筹,大概有触红线的猜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