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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崔桂荣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枉法裁判吕春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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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08: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崔桂荣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吕春彦承担连带债务、明目张胆判冤假错案的4 K; O! d3 Z8 O- v* |" q
举报材料0 `4 g0 S, H0 X$ d* O  w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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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吕春彦,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住址:城固县民主街东段胜利新村南区*号楼。电话:1533**31288* `' X: \( J6 ^5 b
被举报人:城固县人民法院
% B" c- D& b* k! H/ L- ~" C一审办案法官:崔桂荣
) @. |6 h3 V4 U4 j( {: N诉求:撤销本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追究法官崔桂荣的责任。
" L9 G; Q1 T! t事实和理由:张德明原城固县信合职工,张德明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2018年10月张德明被其单位开除。2017年前后,张德明在赌场打牌向陈波借赌资(陈波系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干部),截至2017年底,张德明向陈波累计借赌资14万余元,陈波为要回赌债,安排其哥陈斌购买张德明商品住宅房(案涉房屋),张德明为偿还赌债与陈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房总价款36万元,签订购房协议前后,陈斌分三次给张德明转账23万元,并以购房款13万元折抵张德明欠其弟陈波的赌债。2018年1月23日陈斌与张德明签订《购房协议》,案涉房屋系张德明与吕春彦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故意不让吕春彦知情,吕春彦自然没有收到一分钱购房款。在2023年陈斌诉张德明案涉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汉台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斌在购买该房屋时应当知晓案涉房屋存在吕春彦和张德明共同出资、共同共有的情形,但在购买时并未征得共有人同意,不仅损害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且房屋也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陈斌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陈斌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院二审经审理认定陈斌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系张德明与吕春彦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征求吕春彦的同意,且其应当知道张德明欠其弟弟陈波债务的情况,在买房款中直接将该13万元债务进行了抵扣,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善意”要件;案涉房屋在 2012 年购买时价款为 311662 元,2018 年签订《购房协议》卖出时价款仅为36万元,远低于同期房屋市场价格,也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情形;且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综上,陈斌不构成对案涉房屋的善意取得,其持《购房协议》要求确认所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 d9 u; P6 e9 u/ H7 m1 W吕春彦对房屋买卖不知情,也未经吕春彦签字,也未经吕春彦事后认可,吕春彦不是房屋买卖协议的相对方,没有义务承担偿还责任。上述所产生的返还购房款债务也不是张德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吕春彦没有共同意思的表示,也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吕春彦的行为不构成对张德明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或事实上的默认,张德明不构成表见代理,吕春彦非本案适格被告,陈斌非善意第三人。
* b( ~8 `. {* s$ U  T! u因陈斌不构成对案涉房屋的善意取得,导致《购房协议》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合同无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按相应责任承担损失。因此陈斌应返还张德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钥匙、案涉房屋,张德明应返还陈斌的购房款。关于赔偿损失,本案一审法院已认定陈斌和张德明均有过错,所以陈斌和张德明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吕春彦非合同当事人且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是受害人,吕春彦不应该承担任何利息损失。
: d5 o5 G, e8 Z8 e3 R5 n$ t, q6 F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春彦是否要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连带责任?现陈斌与张德明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关于案涉债务(返还36万元购房款)是否应认定为张德明与吕春彦的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区分是张德明个人债务还是张德明与吕春彦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一审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崔桂荣故意错误适用《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 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以案涉房屋系张德明和吕春彦共同共有,本案的返还购房款义务属于因张德明和吕春彦未分割不动产所产生的义务,系张德明和吕春彦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系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的规定,适用于第三人损害共有物、共有物致他人损害等侵权性质的债权债务或共有物的修缮而与第三人产生的合同性质的债权债务,特定情形下也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本案系张德明与陈斌之间的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予以裁判,故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系适用法律错误。侵权或合同行为是产生连带债务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吕春彦没有侵权或合同行为,吕春彦不是《购房协议》当事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民法典》中关于连带债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陈斌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对吕春彦构成了侵权。
3 I. V( G2 ^  F4 S# L本案购房款共分三个部分。% f& J: m+ f" D5 c
第一部分:2022年8月10日陈斌自愿向城固县法院执行局交款13万元,陈斌给城固县法院执行局说:是给张德明交的购房欠款,代张德明偿还个人债务,执行局将该款执行给付永清,吕春彦认为该13万元是张德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 Q) L; q/ H% s+ r
一、城固县法院执行局收款说明显示时间是2022年8月10日,该交款时间不在吕春彦与张德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时吕春彦与张德明离婚已将近四年。$ N% I7 s( n* [
二、(2020)陕07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张德明与付永清的债务是张德明的个人债务,与吕春彦无关。" P9 P/ Z$ P5 {, u
三、(2022)陕07民终13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载明,在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庭审后,陈斌自愿将涉争议的剩余房款交至执行法院执行,对案件事实产生重大变更,导致人民法院发生改判,对司法程序产生妨碍,具有过错,汉中市中院酌定以诉讼费承担的形式对陈斌予以惩戒。陈斌在本案二审庭审中当庭撒谎,说该13万元是汉中市中院让他交给城固县法院执行局的,既然是汉中市中院让陈斌交的,中院又怎么可能以诉讼费的形式对陈斌进行惩戒呢?实际情况应是陈斌眼看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要败诉,陈斌为达到排除执行和房屋确权的目的,陈斌与付永清达成幕后交易,付永清通过执行程序收陈斌13万元并放弃执行主张,当事人在法院上下运作,促成此事,城固县法院执行局稀里糊涂收钱并出具收款说明(证据),中院采信该证据,法院涉嫌程序违法,造成诉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28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购房协议》约定陈斌以购房款13万元抵扣张德明欠陈波的赌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城固县法院已否定抵扣,已经形成重大争议,汉中市中院不可能要求陈斌再交付13万元。吕春彦在本案二审中提出查阅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庭审笔录和上诉状被当庭拒绝,有什么不能让看?“纸总究是包不住火的”。陈斌与付永清私下交易,违反程序操作造成后果应由陈斌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2 C7 S* I! }9 P% f+ w3 E四、陈斌给城固县法院执行局说是给张德明交的购房欠款,执行局既不询问张德明,更不要说和吕春彦谈话,程序法规定必须谈,钱不能乱收。执行局稀里糊涂收钱,稀里糊涂把13万元执行给付永清,城固县法院的执行行为表明该13万元与吕春彦无关,而本案城固县法院却又判决吕春彦对该13万元承担连带债务,同一事实城固县法院作出两种不同认定,城固县法院判案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打官司是打证据还是打关系?你们法院和陈斌是什么特殊利益关系。
5 H1 y" W+ M& f购房款第二部分:张德明于2017年10月30日收陈斌5万元,2018年1月23日收陈斌5万元,两笔共计10万元,张德明在一审、二审中都未出庭,张德明给法庭提供材料也未说该10万元的用途,法庭也未调查,法庭可以调查张德明个人账户以确定10万元款的用途。吕春彦认为该10万元不是张德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 m, E& q1 C6 {- ?7 L1、陈斌说该10万元用于了张德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10万元属于大额资金,张德明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陈斌负有举证责任,但陈斌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给予证明。, i" t. B8 P1 D& h
2、吕春彦、张德明都是城固县信合职工,每月都有固定工资、奖金收入,二人工资收入足可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需要卖房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6 C$ ~, j0 L, a/ I+ A/ S
3、张德明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法院判决书显示张德明在2017年前后疯狂借钱涉及一百五十多万(信息来源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张德明卖房就是为偿还陈波赌债,张德明因赌博债务问题被单位开除人所共知,因此该10万元系张德明个人债务。) a2 s  }) b" Z
购房款第三部分:张德明于2018年1月25日收陈斌13万元,当日张德明与陈斌一起去汉台信用社将此款还了案涉房屋共有人的银行按揭贷款,该13万元在案涉房屋里,陈斌等待法院处理后返还。0 R+ n+ |* F$ g$ o- P" R% L
2018年以来,因张德明的赌博债务问题,吕春彦受尽了他人谩骂与侮辱,身心疲惫、心力交瘁,陈斌给张德明付房款时故意不通过吕春彦,张德明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现在没有能力返还购房款,陈斌欲通过法院之手把返还购房款债务硬往吕春彦头上按。“冤有头,债有主”,事情都是张德明、陈波、陈斌三个男人搞的,购房款是张德明收的,债务是张德明搞的,而且涉案房屋买卖涉及偿还赌债,吕春彦一个弱女子什么都没干、什么都没做,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你们法院硬要把返还购房款债务硬往吕春彦头上判,那你们就来吧!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指导案例(2022)赣0521民初629号、(2020)甘1225民初666号与本案情形高度相似,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裁判。本案一审法院办案法官“善、恶、是、非”不分,为虎作伥、颠倒黑白,故意错误适用《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判决吕春彦承担连带债务,明目张胆判冤假错案,吕春彦已向高法、省、市人民法院、各级政法委,纪委反应相关问题,本案一审法院等待二审中院裁定给上级回复。! Q9 _) G* W- N! @& T' t
举报人:吕春彦
* {" z  h' @! i/ k2024年12月4日
* s) f& g( _( _. G2 r; c- |附: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指导性案例(2022)赣0521民初629号,(2020)甘1225民初666号。
! m( {1 u" d5 o. c2 d+ M汤新发、宋新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v( v: G* K* j  E& H% f3 C- Q) X
判决书
9 U) @" W5 q! J% n' C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点击了解更多 案号 (2022)赣0521民初629号    ·    ·5 n* N1 o, A/ e  Y/ C. U9 a4 m
发布日期 2022-10-14 浏览次数 759 }8 [, L* `1 O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9 `0 h  c1 _8 P; @7 E" j
民 事 判 决 书
$ z+ z: M/ {* J! ^2 O# \* a2 |(2022)赣0521民初629号; z* S$ N8 S) w4 _* F0 \! N
原告:汤新发,男,195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 B: n6 M9 n" C6 a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生,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1 n- e( I1 e, ?2 N被告:宋新生,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 C7 c2 E& b# N1 q  }被告:谢小兰,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4 U9 o! S/ c& _! q" Z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 F( K1 }/ _, P2 Y, e; G原告汤新发(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宋新生、谢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新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生、被告谢小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被告宋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c& V% i4 T( h
原告汤新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购房款2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造的房屋一套加车库,楼层为3-4楼为准,价格为260,000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了购房款200,000元,在同年的2月5日又支付了56,000元,另以实物折抵房款4000元,但是被告收取足额房款后,不履行交房手续,并且拒绝与原告联系。因该房为非商品房,无法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协议无效并返还购房款。
' C' }( s* z% f, q% {' Q被告宋新生辩称,2017-2018年其赌博欠了外债,就出卖这个房子去还债,谢小兰和其儿子都不知道此事,卖房协议上谢小兰的名字是其签的,指纹也是其按的。因为欠了债其不好意思面对家人,去年下半年就一直在外面不敢回来,其同意解除协议。
: o  F% ?0 m! b' N9 v; Q' i被告谢小兰辩称,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对被告谢小兰的诉讼请求。1.本案被告谢小兰并不知情,合同上谢小兰的签名也非其本人所签,都是宋新生个人所为,并未告诉谢小兰和家人,是宋新生的个人行为。因此谢小兰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管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不能由谢小兰承担。2.宋新生签订合同时,虽然他们是夫妻关系,宋新生出售房屋的目的是偿还赌债,不是夫妻共同行为。综上,该合同并非谢小兰签订,谢小兰也不知情,不能认定是谢小兰夫妻的共同债务。
& z* X( Z* J" `!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实质性异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收条、离婚登记信息、离婚协议书、证人付某的证言、(2022)赣052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及谢小兰的上诉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0 X3 {+ v, ~# _: Y! i
根据以上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宋新生早年相识,2019年之前,被告宋新生以儿子办厂的名义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宋新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汤新发)购买甲方(宋新生)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新余市分宜县介垦分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加车库的房产一套,付款方式双方协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260000元整,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定金200000元整,剩余60000元待甲方交房时乙方将其余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约定2019年4月30日以前交房,楼层为3-4楼为准。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落款处甲方签名:宋新生、谢小兰(由宋新生代写),乙方签名:汤新发,证明人:付某。签订协议当天,原告与被告宋新生经结算后协商,将被告宋新生向原告的借款200000元折抵原告的购房款,同时被告宋新生向原告出具收到房款200000元的收条,同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宋新生支付现金56000元,被告宋新生向原告出具了56000元购房款收条,并在收条注明共收房款256000元。双方还约定,另外4000元购房款以被告宋新生拖欠原告油款折抵。后被告宋新生未按协议将房屋交给原告,也未退还购房款,2021年被告宋新生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退还购房款。$ U5 ^( [( j& ]! u) B  l6 G8 U
另查明,被告宋新生与被告谢小兰于199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3月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五套自建房全部归被告谢小兰所有,一辆小车(车牌号赣K2××**)归被告宋新生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及债权。/ i6 m9 c0 I4 m7 H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谢小兰是否要承担返还房款的连带责任?
/ x8 [& q$ M$ s  c! ^4 y原告与被告宋新生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汤新发用260,000元购买甲方宋新生的房产一套,该房屋属宋新生、谢小兰共同财产,被告宋新生无权单方处置;同时该房屋系被告宋新生夫妻旧城改造获得的财产,房屋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与被告宋新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与被告宋新生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在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宋新生双方均同意将借款200,000元及拖欠的油款4,000元折抵为购房款,加上支付的56,000元现金,购房款共计260,000元,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宋新生就应当将购房款260,000元返还给原告。
0 v3 c( P" N" l6 B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宋新生向原告汤新发借款200,000元、赊欠油款4000元的事实虽然发生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谢小兰对此事并不知晓,借款(欠款)也未经被告谢小兰签字,也未经其事后认可;同样,原告与被告宋新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也只是被告宋新生单方的行为,并不是被告宋新生和谢小兰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谢小兰并不知晓,其一直不予认可,被告谢小兰不是房屋买卖协议的相对方,没有义务承担偿还责任。上述所产生的债务也不是被告宋新生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二被告将上述款项用于房屋建设,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小兰不应当承担连带返还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谢小兰共同返还购房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L! P, P5 W( [7 u' A  N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9 U" \  d$ t: y: u* J
一、确认原告汤新发与被告宋新生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0 p% n9 R. _4 M/ I# Z7 n, \
二、被告宋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新发返还购房款260,000元;8 M. s& c* r# a1 W* c" X- V
三、驳回原告汤新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S' Z' y% {) x9 R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 s, e. {4 L0 k; u' L3 g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宋新生负担。
$ \: \4 \6 o6 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5 r4 J+ V# S  _" q1 H# O审 判 长  彭兵云, A  M  X$ O. K0 f# b
人民陪审员  龙 松
+ r  l7 L5 [  z8 Y人民陪审员  谢 桃9 ?  i, s8 c: P' K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V' `+ E3 G2 C+ P( S1 G; h法官 助理  李 彬# {3 }. E; Q7 m; o0 W; W+ t- [, h
书 记 员  杨 艳% e7 Y( }3 m( u% b
指导性案例二:
& k' P  C* |' ], E; y$ C( U赵某1、牟某等赵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 |6 N# i9 i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点击了解更多 案号 (2020)甘1225民初666号    ·    ·
6 J+ a; ]% X+ @5 i+ p6 ]发布日期 2021-10-14 浏览次数 23
1 E% Z4 Z. h/ r' n! @0 E0 k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y- p" ?6 ~  }" ?0 f
民事判决书$ h& W$ R1 e" a( g
(2020)甘1225民初666号: E" b+ A' Q; |; y% N% c9 _
原告:赵某1,住西和县。
1 m- C3 e. P3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 n$ K5 {" Y: `- k' Y7 b5 }被告:牟某,住西和县.。$ \% i" g' m( H! P1 g! J( c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宇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V+ J- B9 i- D4 y. r
被告:赵某2,住西和县。! b- W- f& s# q0 v8 [4 p' F
原告赵某1诉被告牟某、赵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以(2019)甘1225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赵某2、牟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1640000元购房款,并赔偿原告损失17000元。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赵某2、牟某负担。宣判后,被告牟某不服提出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20年3月31日以(2020)甘12民终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5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赵某2及牟某的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q1 m, L5 L- x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购房款640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原告和被告赵某2达成协议:被告赵某2将位于××县商铺以661920元卖给原告。原告先向被告赵某2支付640000元,剩余21920元,待原告和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当天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入被告赵某2账户640000元,被告赵某2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赵某2将B座1003号商铺钥匙交付于原告。次日原告和被告到西和县不动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工作人员告知刚泰河滨城五期开发商材料尚未报送来,2018年后半年才能办理过户。于是原告和被告赵某2商议,待过户条件成熟后再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6月,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赵某2办理过户登记,被告赵某2就像人间蒸发一样不见踪影,过户登记就此搁置。而被告牟某以赵某2妻子身份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赵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25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赵某2买卖合同无效,但未就购房款作出判决。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告知原告另案起诉。原告遂向西和县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0 d- s+ V8 Q0 h8 f9 `) t  Z- u, a& l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赵某2将西和县刚泰滨河城B1003号商铺卖给赵某1;2、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赵某2支付64万元购房款的事实;3、购房合同,证明赵某2将西和县刚泰滨河城B1003号商铺购房合同交付给原告的事实;4、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2民终248号民事判决,证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购房款的返还问题告知原告另行主张权利;5、西和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牟某已经将西和县刚泰滨河城B1003号商铺通过法院执行收回的事实;6、保全裁定,证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原告向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3720元保全费的事实;7、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票据一张,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转账凭证一张,2015年3月24日姚学给赵某2转款30万元的转账凭证一张,证明赵某2当初借姚学30万元,而不是借赵某130万元的事实。
# @+ x: B) B$ ~: w( D被告牟某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损失购房款640000元非被告牟某造成,与被告牟某无关。原告不应向被告牟某主张返还购房款。西和县刚泰河滨城B座1003号商铺系被告牟某与赵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告赵某2未征得牟某同意,在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夫妻双方共有的商铺房卖给了原告。所得购房款转入被告赵某2账户,被告牟某也不知情。被告牟某也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牟某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也不知情,不应对640000元购房款负连带责任。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被告赵某2主张违约责任,被告牟某不应承担返还640000元购房款的义务。望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牟某的诉求。& Q. Y  q: m! v, Z" O
被告牟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西和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5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2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赵某1不属于善意取得,没有取得牟某的同意,就与赵某1达成协议,购房合同无效;2、甘肃省刚泰房地产公司收款收据,证明赵某2和牟某向甘肃省刚泰房地产公司缴纳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证人证言,余玉凤、文亚军证言,证明赵某2有赌博恶习的事实。1 x7 C* I" C: M% O* P6 u8 P( @
被告赵某2辩称:在2015年3月24日我借了原告30万元,款项用于炒股和赌博,被我个人开支。后原告为了收回借款,逼迫我与其达成协议,将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的的位××县商铺以661920元卖给原告,2017年12月22日原告将64万元打入我的账户,但当日姚学从64万元中扣除了原告的借款30万元和利息10万元,又扣除了21920元的房屋过户手续费,姚学又拿了2万元的介绍费,实际我收到原告的购房款只有20万元,我同意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9 _  Q, V. Y0 e" b/ I' W' ]
被告赵某2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 ?/ k# [) U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二被告无异议,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证据7、8的真实性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被告牟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原告及被告赵某2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 ?, v' j3 L; i  \# ~* T3 F; E
结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2月22日原告赵某1和被告赵某2达成协议,被告赵某2将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的位××县商铺以661920元卖给原告。原告先向被告赵某2支付640000元,剩余21920元待原告和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当天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入被告赵某2账户640000元,被告赵某2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赵某2将西和县刚泰河滨城B座1003号商铺钥匙及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于原告。购房款640000元被被告赵某2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和炒股。原告与被告赵某2到西和县不动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时,工作人员告知刚泰河滨城五期开发商材料尚未报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原告和被告赵某2遂商议,待过户条件成熟后再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6月,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赵某2办理过户登记,均联系不上,过户登记搁置了下来。后被告牟某以赵某2妻子身份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1与赵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25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赵某1和赵某2买卖合同无效,并限赵某1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牟某房屋,但未就购房款作出判决。赵某1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告知赵某1另案起诉。后经牟某申请执行,原告赵某1向被告牟某返还了西和县刚泰河滨城B座1003号商铺。原审诉讼期间,原告赵某1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了将被告西和县刚泰河滨城B座1003号商铺予以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和7月26日分别作出(2019)甘1225民初329号和(2019)甘1225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书,对二被告位于××县商铺予以保全。申请保全费3720元由申请人赵某1承担。0 a5 J3 i  Y! R% k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既已被撤销,原告已将所得房屋返还于被告牟某,被告赵某2应将所得640000元购房款返还给原告。因被告赵某2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牟某并不知情,且购房款640000元被赵某2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和炒股,故被告牟某提出的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其不知情,拒绝承担返还640000元的答辩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牟某连带返还原告购房款64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明知房屋属于赵某2、牟某夫妻共同财产,在购房合同上却未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将购房款交于赵某2,无证据证明牟某是同意或者知情的,在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购房款时,原告主张该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其则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6 s& w$ N; q) ?& _* X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9 s6 z2 d% v& o/ A) J8 s8 N- g% ]9 F# P
一、限被告赵某2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1购房款640000元;
1 J* f  y5 ~9 K4 d! {$ |6 Z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7 Z' I( R5 x- c9 W$ z- U/ ^! i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5 `: t: }( _+ g  o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赵某2负担。: J: M* R& P- V( L4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C1 o) @/ z4 a/ E. _, K
审判长 王文义' J( ]' g6 _0 G6 m. ?
审判长 崔 垚
! \! }$ N, d/ Y3 k, `2 e5 {人民陪审员 赵会儿9 A2 N  F% R: c: u9 I2 X$ G+ M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 F2 z+ \& G5 E4 D, N; d' L- x0 s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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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崔桂荣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枉法裁判吕春彦承-1.jpg 0 [5 X/ \9 Q3 f/ 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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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崔桂荣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枉法裁判吕春彦承-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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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崔桂荣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枉法裁判吕春彦承-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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