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形象地将金融羁系比喻为“猫鼠游戏”,毫无疑问,羁系部门是猫,而金融机构是鼠。而现在的形势是,猫还是原来的猫,但老鼠强大了,原有的羁系体系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体现得衰弱不堪。面对发达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羁系转型迫不及待。羁系应由当前以机构及业务审批、批准、存案等事前羁系为主导的思绪,徐徐演变为夸大法律效果和责任的过后羁系为主导。
- i" r/ f1 y; b" C5 l& D" D传统金融给人的印象每每是高不可及的,无论是诡计论者眼中的罗斯柴尔德眷属,还是那些动辄掌管着几十亿乃至上百亿美元资产的对冲基金。复杂的模子,晦涩的产物分析,无一不彰显了金融的机密和高贵。与此对应,金融的羁系也被机密色彩所包围。尤其是在后操持经济时期的中国,金融准入依然门槛重重,金融产物的创设、创新也被少数实权羁系部门(三会一行)所把握,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高大上”脚色愈发凸显。
2 X3 ]( g- x6 E3 d V互联网则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浓厚的草根色彩,从网络社区、论坛,到B2B、B2C买卖业务,再到自媒体,交互式外交平台等,都是在传统经济模式之外所产生的一种布衣化的新经济形态。
2 ?1 [. k- u$ h4 @比年来,随着金融知识的遍及以及民间资金对于更高收益和更多样化金融产物的寻求,互联网金融开始发达发展。而金融也放下了高贵的身材,开始恋上互联网这个“灰姑娘”。连合的产物是互联网金融,金融羁系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徐徐进入“后羁系期间”,羁系转型迫不及待。
$ m$ O. H6 ]+ O一、金融的互联网基因
! o" u5 t9 S+ }3 w3 n; F( c与实物电子商务相比,金融具有更多的互联网基因。金融是一种资金融通运动,金融运动的标的是资金大概由资金权利所衍生的权益,金融买卖业务具有很强的假造属性。互联网的出现,使得金融的全过程买卖业务皆可通过网络完成。与实物买卖业务的线下配送相比,金融买卖业务可以或许更加完全地融入互联网之中。以是说,金融天生具有互联网基因。乃至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放肆宣扬之前,互联网已经成为金融的必备工具,而金融体系无疑也是“互联网”化最为彻底的行业之一。从金融机构之间的汇兑结算网络,到证券买卖业务的假造股票和网络下单,再到POS终端机的使用。无论是否认可,金融本身已经互联网化。 + a% U, f0 i( z3 ~6 Q+ H: j) a
二、羁系新课题—猫鼠游戏已厘革
: n' r; i. x1 L0 t% L. \1、“乖孩子”模式下的羁系体系衰弱不堪 9 v. Z0 \: d; K6 ?' k4 n
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在我国都有专项的法律或法规规定,而且在央行妈妈和三会爸爸们的庇护下,依照羁系规则和业务审批存案制度,幸福的享受着乖孩子报酬。
2 j' s9 [( D! u' X5 u, D在这种乖孩子到场金融游戏的配景下,羁系难度比力低,导致机构审批、业务审批如许的高本钱羁系方式也居然能发挥效用。 1 D1 j4 S2 B# I
但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新型业态到场后,由于其规模小、机构数量浩繁、创新方法多样,原有的羁系体系毕竟上很难顺应。 6 N7 t9 s z7 e; ?9 C6 L3 c
此时,羁系部门恐怕才会发现,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无法突破羁系,而是突破的动力不敷,加之羁系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审批存案以及窗口引导等隐性羁系步伐,传统金融机构客也不肯突破羁系。但对于浩繁依赖互联网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而言,上述步伐并无实际的束缚力。加之原有金融立法散乱、随意、部门化的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部门创新业务游走于法律羁系之外,原有的羁系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打击下已显衰弱。
; t0 b, R% l) v# Z6 A2、猫还是原来的猫,但老鼠强大了
1 j9 O" l& M1 T. B有人形象地将金融羁系比喻为“猫鼠游戏”,毫无疑问,羁系部门是猫,而金融机构是鼠。从前,鼠是猫养的,鼠也懒得躲避猫的羁系。而互联网应用于民间金融产物后,由于其潜伏性和分散性,羁系机构会发现,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开始涌现。躲避羁系的本钱很低,而实验羁系的本钱则很高。以是,鼠多了,本事也更加高强,而猫还是原来那几只老猫。 * B/ x- ]! A$ `5 M; W; T
猫鼠游戏的大环境发生了深刻厘革,肯定要求改变游戏规则。规则不改变,就会导致巨大的社会本钱,也会使得法律和羁系规则失去其严肃性。
: x, Q( M* I* {三、金融法律及羁系规则变迁趋势 8 k/ [& d5 H- t1 \
1、变迁的需求
7 F% G4 ^% F( E社会经济生存的发展肯定带来制度变迁的需求。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对于调解社会经济生存的正常运转、低落买卖业务本钱具有告急的制度代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肯定带来社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干法律的需求。 # [' w g+ A1 A+ f
原有以部门立法为主导的金融立法和分类羁系体系,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从业者,随时大概触碰法律的红线。从而鼓励合规意识差的业者快速发展,而合规意识强的业者裹足不前,造成互联网金融范畴的“劣币驱逐良币”,终极会伤害投资者优点。 9 b. s' e, H: @$ Q0 Q
2、变迁的趋势 6 c6 j) k m7 r+ o1 D1 f
羁系应由当前以机构及业务审批、批准、存案等事前羁系为主导的思绪,徐徐演变为夸大法律效果和责任的过后羁系为主导。
. _9 n* H) S$ H正如前面所分析,当前的金融法律和羁系体系,无法有用羁系互联网金融。假如肯定要接纳审批、批准、存案等羁系制度,社会本钱也会较高。对于高本钱的法律,理性主体的选择有如下两种大概:(1)弃之不消(即:放弃这一范畴的投资),(2)因“法不责众”而忽视法律的责任。这都是立法者和羁系者应当思量的题目,也事关法律和羁系规则的严肃性。
X3 {3 [7 @4 v& c3 V金融法律、法规、羁系规则应恰当紧缩阵线,弱化机构及业务审批、批准、存案等羁系步伐,美满法律责任等过后追究步伐,这是立法者和羁系机构当前顺应互联网金融的理性思绪。有所不为,方可有大作为。 ) X! }8 J: x* f7 z# F# o( d. d# Z" e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状师变乱所高级合资人吴卫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