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和社保基金需要各自支付哪些项目?如何计算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一般工伤事故的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一部分是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是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呢,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怎么情况,下面就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将这些应该给付费用明细进行归纳,来列个清单,以供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受伤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1、医疗费部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些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呢,在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的做法,但是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也不承担。
2、康复费部分: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是如果符合规定的,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
(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职工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中,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做统一的规定。 (三)如果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如果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做统一规定。(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所需要费用 工伤职工因为日常生活或者就业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等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来支付。但是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仅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且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的产品。工伤职工如果选择其他型号的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是由个人自付的。(五)因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的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是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七)终止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的,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八)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由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的目前社平工资为1162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11620元×6=697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4824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的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如果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受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的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区i也有不同的做法。(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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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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