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untan 发表于 2019-12-20 10:09:20

年底了谨防诈骗,发一个被执行人的俗称“老赖”的信息,鹤壁的。

此人家族作案,和李飞注册公司益源冷库,冷库有李飞(酒鬼)、李刚(白胖骗子)。冷库已被查封,财产也被查封。以冷库为名,表面正经生意,其实骗取善良人的借款不还,骗取银行借款不还。有多个案底。希望群众擦亮眼睛。法院已经多次执行,但是财产已经转移到李飞、李刚名下,根据民法无法对此类有经验的“老赖”给予制裁。希望群众们不要被骗。












bee521 发表于 2019-12-20 10:09:53

关非与许树红、郭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018-01-04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370号原告:关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许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郭美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关非与被告许树红、郭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关非诉称,2016年8月28日,被告许树红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原告支付给被告许树红款项后,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郭美荣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在借款上签有字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利息,被告未能支付,故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关非、被告许树红、郭美荣的住所地均在鹤壁市××××区。原告关非虽提供了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其在鹤壁市山城区居住一年以上,应当根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该证明上并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能作为认定原告关非的经常居住地为山城区的根据。故被告许树红、郭美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被告许树红、郭美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9月2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认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移送不当,理由如下:原告关非提交的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合法有效,已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山城区,且有房屋租赁合同相互印证;且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根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关非经常居住地为山城区,关非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山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关非与被告许树红、郭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jLvj7eyfzj 发表于 2019-12-20 10:10:26

ju1i8oft0a 发表于 2019-12-20 10:11:12

以上是被执行人图片

hoboyo 发表于 2019-12-20 10:11:49

还有几个网上随意能搜索到的公开的典型案例。借款---——到期不还(转移财产)———被起诉————被执行(无被执行财产)。

lk0r1udr1n 发表于 2019-12-20 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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